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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少珍、侯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少珍,侯小娜,郑凯婵,郑丽婵,郑锦航,郑丽媛,方德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少珍,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小娜,女,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审被告:郑凯婵,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审被告:郑丽婵,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审被告:郑锦航,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审被告:郑丽媛,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审被告:方德瑜,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上诉人方少珍因与被上诉人侯小娜、原审被告郑凯婵、郑丽婵、郑锦航、郑丽媛、方德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少珍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财务,无上诉人的交费记录。作为上诉人方少珍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少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良贵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