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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02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解×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8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云,北京市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及其辩护人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解在本市海淀区西土城地铁站C出口路边,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天秀宾馆”印章及“北京天秀宾馆财务专用章”各1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明,网页照片,印章照片,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身份材料,证人樊、张1、张2的证言,被告人解的供述,文检鉴定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解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解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