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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云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成佳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云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成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云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第**号厂房*楼。法定代表人:普威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安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佳,男,汉族,1987年4月出生。上诉人东莞市云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成佳于2012年2月1日入职云富公司,任PE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3月12日王成佳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王成佳就工资、误工费等问题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横沥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云富公司支付2013年3月工资克扣部分共690元和因没有停保不能入职的误工费300元。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横沥庭案非终字(2013)3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云富公司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一次性支付王成佳2013年3月工资的克扣部分690元;二、驳回王成佳的其他请求。双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云富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向法院起诉。王成佳没有起诉。双方确认2013年3月8日王成佳旷工一天。云富公司陈述王成佳旷工原因为去找工作,后因王成佳去新单位工作而急辞工导致云富公司紧急招工损失1540元,故云富公司于2013年3月扣除王成佳2013年3月工资450元,并对王成佳旷工行为处于记大过一次罚款120元。云富公司对此提供2013年3月9日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540元的发票、招工公告、员工处罚单、公司规章制度及新近人员教育训练签到表证实。王成佳确认分别扣款450元、120元的事实;对发票及招工公告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表示与其辞工并无关联;对公司规章制度及新进人员教育训练签到表,表示制度与法律相违背,不能以此为由罚款。庭审中,云富公司确认东劳人仲横沥庭案非终字(2013)39号非终局裁决书的“经审理查明”第三项“(三)被诉人因申诉人旷工扣除申诉人工资450元……”另查明,云富公司确认因王成佳于2013年3月16日在云富公司办公室看文件并拍照给予王成佳记大过一次并于2013年3月份罚款120元,云富公司同意向王成佳返还该次罚款。原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云富公司提供的发票、招工公告、员工处罚单、公司规章制度及新进人员教育训练签到表、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王成佳提供的员工处罚单、劳动合同、通话记录和信息记录、网上招聘信息、工资条、加班表、一次性失业补助、放行条、退保证明、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及一审庭审笔录附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云富公司同意返还王成佳2013年3月18日的罚款120元,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云富公司能否扣除王成佳2013年3月的工资450元的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本案中,云富公司对王成佳扣除450元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规定。首先,云富公司主张王成佳急辞工造成其紧急招工的损失,对此出具金额为1540元的发票及招工公告证实,但该发票开具的时间在前为2013年3月9日,王成佳离职时间在后为2013年3月12日,与其陈述的急辞工导致的紧急招工情形明显不符;其次,云富公司仲裁阶段主张扣除450元的依据为王成佳旷工,本案审理过程中,又主张该450元为王成佳急辞工造成的紧急招工的损失,前后陈述不一致。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云富公司主张王成佳急辞工造成其紧急招工的损失不予采信,云富公司主张无须支付王成佳2013年3月工资中扣除的45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云富公司能否对王成佳2013年3月8日旷工记大过一次并罚款120元的问题。双方确认王成佳2013年3月8日旷工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罚款”的事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依法该部分事项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虽云富公司提交公司规章制度及有王成佳签名的新进人员教育训练签到表证实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告知王成佳,但云富公司并未举证证实罚款条款的制定经过法定程序,仅以公司规章制度已告知王成佳而施行制度中的罚款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云富公司并未举证证实王成佳旷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对云富公司主张无须支付王成佳2013年3月8日记大过罚款120元不予采信。云富公司应支付王成佳2013年3月工资中扣除的罚款120元。综上,云富公司须向王成佳支付2013年3月工资的扣款部分合计69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东莞市云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成佳2013年3月份工资的扣除部分690元;二、驳回东莞市云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东莞市云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云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王成佳于2013年3月8日在没有事先通知云富公司的情况下旷工一天外出找工作,并表示一星期内就要离职,云富公司为避免岗位空缺,导致生产混乱,急忙通过招工以储备该职位,为此花去费用1540元。该部分损失由王成佳的不法行为直接导致,云富公司从其2013年3月份的工资中扣除570元以弥补损失合理,不应退还。虽然从王成佳2013年3月份工资里面扣除的损失书面文件名称为处罚单,但实际扣除的是损失弥补费,并非罚款。一审判决明显偏袒王成佳,导致结果有失公正。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云富公司无须支付王成佳2013年3月份工资的扣除部分690元;本案诉讼费由王成佳承担。被上诉人王成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云富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富公司是否应向王成佳返还扣除的工资。首先,关于450元扣款问题。云富公司主张该扣款是由于王成佳急辞工导致云富公司紧急招工造成了损失,但云富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扣款的原因是云富公司主张的上述原因,王成佳对此也不予确认,云富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另外,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云富公司对王成佳的扣款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条件。云富公司对王成佳扣款450元的依据不足,依法云富公司应返还给王成佳,因此,云富公司主张无须向王成佳返还扣款450元,本院不予支持。至于120元罚款问题。因云富公司对王成佳进行罚款处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云富公司对王成佳罚款120元依据不足,故云富公司主张无须返还罚款,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实体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云富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