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20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芳诉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芳,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86-1号原告王明芳,男,生于1951年3月28日,汉族,个体业主,住本市渭滨区高新三路。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8组。法定代表人王晓,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芳诉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在麟游县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工程款6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020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麟游县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工程款65万元由付款单位麟游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暂停向被告支付,并查封了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原告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3号院11号楼1单元3号住房一套、位于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61号院2号楼2单元5号全产权住房一套。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对上述查封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麟游县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工程款65万元的暂停支付。二、解除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原告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3号院11号楼1单元3号住房一套、位于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61号院2号楼2单元5号全产权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瑞审 判 员 杨晓丽人民陪审员 宋宝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