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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绪坤、胥小梅诉袁思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坤,胥小梅,袁思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249号原告:陈绪坤,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胥小梅,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袁思远,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陈绪坤、胥小梅诉被告袁思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绪坤、胥小梅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陈绪坤、胥小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