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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二刚与高中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二刚,高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高二刚,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乡关元村人,司机。被执行人高中平,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孙家岔镇乔家塔村人,系现代牌小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高二刚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中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高中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高中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中平未能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中平在肇事中亦受伤,肇事车辆因保期已过而没有理赔偿款,经调查该车辆现价格不足抵偿该车在停车场的停车费用。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高中平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二刚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高中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确已无履行能力。同时申请人高二刚因伤情及其属于特困群体,符合执行案件特困救助的对象。故按照中共神木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未执行到位标的的75574.4元的70%(52902.08元)救助,即救助53000元,下剩22672.3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