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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与缪希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缪希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朱静被执行人缪希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与被执行人缪希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补签2013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缪希栋给付原告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2013年度房屋租金6000元;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缪希栋负担3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许会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