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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韩芳、何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韩芳,何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周斌,女,出生于1970年10月19日,汉族,中技文化,保险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韩芳,女,出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被执行人何国荣,男,出生于1956年10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汉中市时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斌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韩芳向周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7月17日的借款利息457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84576元;何国荣对上述金钱给付项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韩芳承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何国荣负担1000元,申请执行费1152元由韩芳、何国荣负担。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韩芳、何国荣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8732元,双方均认可此总数;二、借款本金80000元由何国荣负责偿还(已于2013年8月14日偿还);三、其余8732元由韩芳负责偿还,于2013年9月9日偿还;四、执行费1152元由韩芳负担(已交纳)。到期后韩芳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韩芳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斌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并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韩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4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152元,由被执行人韩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保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