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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郑达庆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87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浙j×××××号大型普通客车从玉环方向驶出经泽坎线驶往温州方向。同日12时45分许,途径泽坎线20km+600m处即老藤岭隧道南口路段,绕行同方向由被害人柯甲驾驶的台州c029633号电瓶车时未保持横向安全距离,致使右侧轮胎刮擦电瓶车,导致电瓶车倒地,电瓶车驾驶人柯甲被��车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温公交认字(2013)第009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留在事故现场向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另查明,2013年9月29日,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由某公司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2013年9月30日,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郑某某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林某某、邱某某、柯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前科查询记录,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由肇事车辆所有权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