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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素坤与被申请人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素坤,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四民申字第1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坤,女,汉族,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宝纯,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素坤因与被申请人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营民一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素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判决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赔偿于万德死亡的全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19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负担鉴定费、诉讼费。主要理由是:1、辽宁省医学会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理由不足,没有证据,此事故完全是医方用药不当,输液过急造成的,我方无责任。2、法院应���鉴定结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要求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素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提交意见称:1、我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无过错,详见营口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2、省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因同情患方,硬加于我院负次要责任。患者死亡原因是因突发大面积脑出血而放弃救治引起,与本院用药和输液速度无因果关系。3、我院因判决倾向患方,本想上诉,但因患方总上医院闹事,烧纸,打骂医务人员,影响医疗工作。为了尽快了结此事,放弃上诉。本院认为,辽宁省医学会对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诊治于万德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行为及与所造成的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已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张素坤对辽宁���医学会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及判决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素坤的各项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关于张素坤提出要求盖州市归州镇卫生院赔偿于万德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交通费19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主张,因超出张素坤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张素坤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驳回张素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洪源代理审判员  马 恺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