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姚某,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