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84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永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8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森林公园千叶花园紫荆苑一座首层。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小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李永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千叶花园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永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景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千叶花园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朗辉、委托代理人赵小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永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2011年3月21日,被告李永成与管树贵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玉兰苑80号房屋。之后,被告按464.8元/月的标准向原告缴纳了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但从2012年1月起拖欠至2013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10690.4元、分摊费306.7元,逾期履行违约金693.3元,合共11690.4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至2013年11月物业管理费10690.4元、水电公摊费306.7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以欠费额为基数,从逾期缴费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3年11月为693.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缴费为由,申请撤回请求被告支付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止物业管理费10690.4元及从2011年8月6日至2013年10月5日止水电公摊费30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要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民事裁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被告李永成已经于2011年3月买入千叶花园玉兰苑80号房屋,是该房屋的业主。3、《千叶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原告是被告所在苑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服务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有履行合同的义务。4、玉兰苑80号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证明暂计至2013年11月被告逾期缴纳物管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数额。被告李永成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由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据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千叶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被告李永成是千叶花园玉兰苑80号房屋业主。千叶花园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千叶花园物业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签订《千叶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开发商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在千叶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双方于2008年11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委托物业服务关系按《千叶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起诉材料。本院认为:本案重点在于被告是否应交纳暂计至2013年11月的违约金。原、被告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故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起诉日,原告起诉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而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计至2013年11月,故原告以被告逾期缴费为由,诉请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至2013年11月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永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6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