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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淳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霞与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霞,魏条英,张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淳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吴霞,女,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条英,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绪才,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霞与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应于2012年10月13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吴霞借款30000元,如逾期未履行,需加付违约金1800元。逾期,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魏条英、张绪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 侠执 行 员  张 赜执 行 员  邵长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