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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吴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利民,陈志坚,南安盛南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813号申请执行人吴利民,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坚,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安盛南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胜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利民与被执行人陈志坚、南安盛南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庄滨滨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丁长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珊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