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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兰同民申请执行三原县陵前周西村同委员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同民,侯莲,兰晶,兰佳,三原县陵前镇周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588号申请人兰同民,女。申请执行人侯莲,女。申请执行人兰晶,女。申请执行人兰佳女。被执行人三原县陵前镇周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天民,系该村村主任。兰同民、侯莲、兰晶、兰佳申请执行三原县陵前镇周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三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原县陵前镇周西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义务,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所在陵前镇财政所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