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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会敏与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会敏,黄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89-1号原告胡会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黄利,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会敏诉被告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胡会敏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