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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虞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98-3号原告: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陆x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奕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彭x坦。被告: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x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8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锋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