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子豪与王东、谢逊文、安宝娥劳务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豪,王东,谢逊文,安宝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豪,男,1992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法定代理人王玉成(系王子豪之父)。被执行人王东,男,1988年6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谢逊文,男,1994年10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安宝娥,女,1939年6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木村乡木村。关于王子豪与王东、谢逊文、安宝娥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东母亲王玉花的名义在新乐市龙城国际小区平房置换的二号楼东单元(一)18层4及西单元(二)14层1单元楼两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增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