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8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医院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北京市海淀医院”公章、诊断专用章、门诊收费章各1枚,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搜查笔录,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身份材料,证人李×、杨×、刘×的证言,被告人唐×的供述,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