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7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陆作军、杨德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陆作军,杨德宝,谭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78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告陆作军。被告杨德宝被告谭素清。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陆作军、杨德宝、谭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碳素清的银行存款40000元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