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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948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