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948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