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特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立兴沐浴用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立兴沐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18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434-1452号。代表人:唐伟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慈溪市立兴沐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胜山塘江。法定代表人:余维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申请人慈溪市立兴沐浴用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证据补充需要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