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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6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冒用被害人魏某的身份证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东关支行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5324********2758)并透支使用。后因逾期未还款致被害人魏某所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被扣款14034.41元(其中本金12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034.41元)。破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其偿还被害人魏洁14034.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银行监控截图、信用卡办理材料、银行查询明细、催款信件、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