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296号被拘留人崔凤志,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深圳市柏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邢碧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柏穗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6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深圳市柏穗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400元、经济补偿金4400、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9日未发工资7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柏穗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柏穗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柏穗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柏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凤志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赫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