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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林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林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51号原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景常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小平,委托代理人张文涛,被告陈林社,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林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