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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文利与申国印、王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利,申国印,王彦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侯文利。被告申国印。被告王彦红。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侯文利与被告申国印、王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候文利以被告申国印、王彦红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文利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文利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卫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