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文利与申国印、王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利,申国印,王彦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侯文利。被告申国印。被告王彦红。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侯文利与被告申国印、王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候文利以被告申国印、王彦红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文利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文利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卫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