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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茂翔与晋宁芳、王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翔,晋宁芳,王建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李茂翔,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晋宁芳,女,42岁,板桥镇东风村牛一组村民。被告王建学,男,生于1969年9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翔诉被告晋宁芳、王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晋宁芳、王建学的地址无法正常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茂翔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80元,退还原告李茂翔。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