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骆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骆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86号原告: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金菊街。法定代表人:李明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法定代表人:骆德明。被告:骆德明,男,生于1963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小学下街9号1单元2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骆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