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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廖德甫与刘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甫,刘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21号原告廖德甫,男,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个体户。被告刘岗,男,生于1976年1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廖德甫诉被告刘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德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德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廖德甫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德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