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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史立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史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91-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负责人陈小映,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08号。法定代表人彭益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立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史立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保险赔偿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史立智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456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彭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