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梁自法诉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自法,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六公司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LJ-S1合同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自法,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市桥**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忠职务:董事长被告中铁三局六公司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LJ-S1合同项目部住所地:涞水县九龙镇庄里负责人吴俊明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自法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六公司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LJ-S1合同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自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郄宝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