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治平与被告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治平,何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邓治平。被告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治平与被告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治平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治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治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