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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治平与被告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治平,何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邓治平。被告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治平与被告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治平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治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治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