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三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三初字第003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开原市育才街。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郑某某。因被告不务正业,原告于20xx年x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仍不改旧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2、开原市人民法院(20xx)开民三初字第000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郑某某已成年。原、被告自20xx年xx月起分居至今。原告以被告不务正业于20xx年x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一份、开原市人民法院(20xx)开民三初字第000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于20xx年x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且原、被告自20xx年xx月起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仇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