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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青执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思伟与许武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思伟,许武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1277-1号申请执行人许思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许武南,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09)青执字第127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武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武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