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执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思伟与许武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思伟,许武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1277-1号申请执行人许思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许武南,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09)青执字第127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武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武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