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赵银安、耿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赵银安,耿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75号原告王小红。委托代理人李振东,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银安。被告耿美琴。原告王小红诉被告赵银安、耿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红诉称。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合法身份信息,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王小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鹏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