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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恢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1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