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鹿艳侠与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沛县供电公司、沛县广播电视局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艳侠,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沛县供电公司,沛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鹿艳侠被告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华小区内。被告沛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歌风路33号。被告沛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沛县东风路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鹿艳侠诉被告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沛县供电公司、沛县广播电视局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鹿艳侠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沛县供电公司、沛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鹿艳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艳侠撤回对被告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沛县供电公司、沛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鹿艳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道文代理审判员 吴 然人民陪审员 蔡可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