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赖小华与张秀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华,张秀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85号原告:赖小华。被告:张秀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小华与被告张秀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小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小华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赖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