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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马庄汽车队与马书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书祥,邯郸市邯山区马庄汽车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书祥,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峰科、牛文斌,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庄汽车队。法定代表人李书新,该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飞,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书祥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马庄汽车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0)邯山民初字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0)邯山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