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大木业有限公司、大连金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大木业有限公司,大连金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金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金大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金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大连裕丰行典当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大木业有限公司、大连金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西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4月7日以(2010)西执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变更沈阳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该笔债权已转让给其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经查,2011年10月14日申请人沈阳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已书面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本院认为,以上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沈阳美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09)西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大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