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小英与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英,于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任小英,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于建国,男,195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英诉被告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任小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小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任小英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刁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