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王春雨与徐瑞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137号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对原告王春雨与被告徐瑞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西民初字第201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亦就其损失情况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大地公司同意按每月2500元标准给付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六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更正为“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亦就其损失情况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被告大地公司同意按每月2500元标准给付原告误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对于误工期限,由本院酌定,本院结合原告伤情误工期限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二个月为宜”。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