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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美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662号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