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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泰华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盛胶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泰华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恒盛胶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62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泰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华口华天南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伦志刚。被告东莞市恒盛胶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李家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建成。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泰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恒盛胶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泰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恒盛胶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95.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17.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泰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