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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通化市前进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韩波、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92号申请人: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波、韩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波、韩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