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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平原与周为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原,周为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62号原告:孙平原,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被告:周为亮,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原与被告周为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平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原撤回对被告周为亮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平原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