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祝富增与郭振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富增,郭振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祝富增,男,1967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振房,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晋红伟,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祝富增诉被告郭振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富增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富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富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祝富增负担。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