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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44号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林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511413332。委托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136399。被告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水径乡石龙坑工业区5栋。法定代表人袁智伟。上列原告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彭弘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