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44号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林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511413332。委托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136399。被告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水径乡石龙坑工业区5栋。法定代表人袁智伟。上列原告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彭弘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