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烟台宏广福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宏广福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58号。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原烟台开发区玉森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连福街5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684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一三年十二月九书记员 孙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