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任显芬与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显芬,XX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显芬,女,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告:XX海,男,生于1955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显芬与被告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显芬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显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显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9元,减半收取4254.5元,由原告任显芬负担。审判员 殷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