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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任显芬与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显芬,XX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显芬,女,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告:XX海,男,生于1955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显芬与被告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显芬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显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显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9元,减半收取4254.5元,由原告任显芬负担。审判员  殷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一 来源:百度“”